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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注册旅行社不得低于30万元
时间: 2010-03-20 来源: 拉萨晚报 作者: 本站编辑 字体 [ ]
      3月20日讯,阳春三月,西藏旅游市场开始复苏。记者了解到,很多市民和投资者都有涉足旅游行业的打算。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了加强对西藏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利,去年5月初,国家出台了新的《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设施细则》,对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条件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据介绍,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旅社经营国内旅行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相关证明文件。予以许可后,才能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还需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据了解,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才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在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旅行社的经营范围。